内蒙古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第88期
发布日期:2021-10-27
文档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作者:
一、欧盟对华平轧铝材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1年10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平轧铝材产品(Aluminium Flat-rolled Product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中国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14.3%~24.6%,税率详见下表。
本反倾销措施将暂缓9个月实施。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为ex 7606 11 10(TARIC编码为7606111025、7606111086)、ex 7606 11 91(TARIC编码为7606119125、7606119186)、ex 7606 11 93(TARIC编码为7606119325、7606119386)、ex 7606 11 99(TARIC编码为7606119925、7606119986)、ex 7606 12 20(TARIC编码为7606122025、7606122088)、ex 7606 12 92(TARIC编码为7606129225、7606129293 )、 ex 7606 1293 (TARIC编码为7606 12 9386)、ex 7606 12 99(TARIC编码为7606 12 99 25和7606 12 9986)、ex 7606 91 00(TARIC编码为7606910025、7606910086)、ex 7606 92 00(TARIC编码为7606920025、7606920092) 、 ex 7607 1190 (TARIC编码为7607 11 90 48、7607 11 90 51、7607 11 90 53、7607119065、7607 11 90 73、7607 11 90 75、7607 11 90 77、7607 11 90 91和7607 11 9093)和ex 7607 19 90(TARIC编码为7607199075、7607199094)。
欧盟委员会修改涉案产品范围,将厚度大于0.03毫米小于0.045毫米的双层(至少)的铝卷板(TARIC编码为7607 11 90 44和 7607 11 9071)不再列为涉案产品范围内。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2020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European Aluminium(欧洲铝业协会)代表平轧铝材产品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大于25%的生产商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平轧铝材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21年4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平轧铝材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二、马来西亚对涉华冷轧板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0月8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厚度为0.20毫米~2.60毫米、宽度为700毫米~1300毫米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冷轧板卷(Cold Rolled Coils of Alloy and Non-alloy Steel a thickness between 0.20mm to 2.60mm and width between 700mm to 1300mm)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征税如下:中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BX Steel POSCO Cold Rolled Sheet Co., Ltd.)为35.89%,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Bengang Steel Plates Co., Ltd.)、江苏沙钢国际贸易公司(Jiangsu Shaga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以及中国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均为42.08%;韩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浦项(POSCO)为0%,现代钢铁(Hyundai Steel Company)为11.55%,韩国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21.64%;越南生产商或出口商浦项越南公司(POSCO-Viet Nam Co., Ltd)为7.42%,中钢住金越南公司(China Steel Sumikin Viet Nam Joint Stock Company)和越南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均为33.70%。该措施的有效期为5年,自2021年10月9日起生效,至2026年10月8日终止。本案涉及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7209.15.00 00、7209.16.10 00、7209.16.90 00、7209.17.10 00、7209.17.90 00和7209.18.99 00、7225.50.10 00和 7225.50.90 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镀锡黑钢板和汽车用所有等级和规格的冷轧板卷。2015年8月27日,应CSC Steel Sdn. Bhd.申请,马来西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厚度为0.20毫米~2.60毫米、宽度为700毫米~1300毫米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5月23日,马来西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CIF%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5.61%~23.78%、韩国为3.78%~21.64%,越南为3.09%~13.68%。该措施有效期为2016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涉案产品不包括镀锡黑钢板和汽车用所有等级和规格的冷轧板卷。2021年4月12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称,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商Mycron Steel CRC Sdn. Bhd.于2021年3月15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厚度为0.20毫米~2.60毫米、宽度为700毫米~1300毫米的合金及非合金钢冷轧板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三、突尼斯对进口轻型客车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突尼斯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1年10月1日,应突尼斯国内企业申请,突尼斯商务和出口促进部对进口轻型客车(Minibus)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突尼斯税号为87021011001、87021091003及 87029031007。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于突尼斯官方公报之日起4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提交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突尼斯商务和出口促进部)联系方式:Ministère du Commerce et du développement des exportationsDirection Générale du Commerce Extérieur地址:Angle entre les Rues Ghanaet Pierre de Coubertin et Hédi Nouira-Tunis-Tunisie电话:+216 71 245 913传真:+216 71 354 456电子邮箱:dorra.borji@tunisia.gov.tn, Hichem.khalfa@tunisia.gov.tn原文:https://docsonline.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r:/G/SG/N6TUN6.pdf&Open=True
四、菲律宾终止进口彩涂板保障措施调查
2021年10月1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2021年第21-06号令,鉴于国内相关产业生产能力不足,实施保障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决定终止对进口彩涂板(PPGI and PPGL)的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为镀锌彩涂板和镀铝锌彩涂板(税号为7210.70.11、7210.70.19、7210.70.90、7210.70.91和7210.70.99),其他镀涂板(税号为7210.90.10、7210.90.90),涂镀钢带(税号为7212.40.11、7212.40.12、7212.40.19、7212.40.91、7212.40.92和7212.40.99)。本案的调查期为2014年至2019年。
2020年6月17日,应菲律宾国内企业Puyat Steel Corporation和Sonic Steel Industries Inc.代表国内钢产业提交的申请,菲律宾对进口彩涂板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五、美国对三氯异氰尿酸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西班牙的三氯异氰尿酸(Chlorinated Isocyanurates)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案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1年12月14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2004年6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和西班牙的三氯异氰尿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和西班牙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征税令。2010年5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0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西班牙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15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原文: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10/01/2021-21223/chlorinated-isocyanurates-from-china-and-spain-institution-of-a-five-year-review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10/01/2021-21539/initiation-of-five-year-sunset-reviews
六、印度终止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保障措施
2021年9月2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代表团于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决定自2021年7月29日起,终止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Solar 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 Modules or Panels)的保障措施。涉案产品的印度税号为85414011和85414012。2017年12月19日,印度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0年3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太阳能制造协会[Indian Solar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ISMA)]代表印度企业Mundra Solar PV Limited、Jupiter Solar Power Limited和Jupi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进行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7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进口光伏电池和组件征收为期一年的保障措施税。其中,前六个月征收14.90%从价税,后六个月征收14.50%从价税。此次征税适用中国、泰国及越南的涉案产品。
(“贸法通”综合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处)
(法律部 郝彦文转载、整理)
- 上一篇:经贸摩擦预警第109期
- 下一篇:内蒙古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第8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