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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新”在哪?

发布日期:2023-02-24

文档来源:

作者:国际商报




总条目增加239条,全国目录增加39条,中西部目录增加200条。

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鼓励目录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的原则,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引导外资投向,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

持续扩大鼓励范围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鼓励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

与2020年版相比,总条目1474条,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


新版鼓励目录主要变化聚焦优化产业。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加快促进技术迭代升级。新增或修改林业生物质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生产及应用,医药制造业相关耗材开发、生产,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生产,高性能光刻胶开发、生产,辉光放电质谱仪开发、生产等条目。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将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修改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清洁生产评价认证与审核等条目。

优化国内区域布局    

打造各具特色优势

在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的同时,新版鼓励目录更加注重国内区域布局,即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持续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

商务部上述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特别介绍,新版鼓励目录将充分发挥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持续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


据了解,在中西部目录中,山西、辽宁、安徽、宁夏等省区新增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衣着附件加工生产,功能性环保再生涤纶长丝的研发及生产、液晶显示材料及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材料制造等条目。内蒙古、江西、贵州、黑龙江等省区新增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园林花卉初级或精深加工、富硒农产品种植、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的研发创新等条目。西藏、新疆、云南、青海等省区新增商业连锁经营、沙漠经济产业、跨境物流、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和经营等条目。对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钟世虎表示,中西部目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导向,以充分发挥我国各大区域的内生比较优势,借助外资形成的外生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综合比较优势。

扎实做好政策落实

持续改善投资环境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也是重要的外资产业和区域政策,对支持外资发展、引导外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商务部上述负责人介绍,外商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三是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商务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版鼓励目录的落实工作。一是做好宣传解读。通过举办政策说明会、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外资企业应知尽知。二是完善配套措施。商务部将指导各地商务部门,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能够享受政策的外资企业应享尽享。三是加强服务保障。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和各级商务部门作用,对外资企业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22版

延伸阅读: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有什么区别?

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外商投资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也需要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 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 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 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二者的区别在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属于国民待遇范畴。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遵守市场准入管理要求。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为了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20年12月28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第38号令,修订出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与2019年版相比增加127条、修改88条,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2022年10月28日,发改委、商务部第52号令《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

外商投资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