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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四)

发布日期:2021-10-12

文档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作者:

二、获取知识产权资产

III、著作权

背景

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是在相当复杂的法律、经济和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在当今时代下,有很多新方法能够促进作品和其他对象低成本地瞬间被复制、发行、表演和展示,这为权利人、分发商和消费者创造了大量的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挑战。新技术为众多相关参与者(无论是新兴的还是传统的)增加了机会,这些相关参与者包括商业内容提供者(如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的制作者和发行者),以及信息技术、电信和消费电子行业,还包括个人。数字网络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和数字通信的发展,也不断地改变对创新性作品和信息的进行使用和体验的方式。这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和许可提出了应对新挑战和新机遇的要求,而这种新挑战和新机遇是由不断发展的数字发行方式所带来的。

现状

最初的数字环境下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由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统称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创立,上述二者均已于2002年生效且已有100多个缔约方。

目前,各国政府已开始更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中采取的途径。自1996年针对这些条约进行谈判以来,数字发行方式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已存在近25年的主要参与者(如数字中介等)的概念造成挑战,这促使欧盟(EU)颁布了2019年《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指令),并促使美国版权局呼吁对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进行改革。同时,各国政府还在寻求通过创新的执法手段(例如网站屏蔽)以解决数字著作权领域特有的域外挑战。

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一个用于讨论更新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用于讨论相关例外和限制的平台。2012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成功通过,更新了数字环境中视听表演者的权利。2013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拉喀什条约》成功通过,对著作权保护设置了部分限制和例外,以考虑到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利益。

未来展望

著作权依赖型行业的经济贡献是巨大的,但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国家决策者和意见领袖必须提高对著作权的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并且必须认识到众多行业正是依赖于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和充足的许可机会才能得以保持活力。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持续与世界各地的成员政府共同工作,分析著作权依赖型行业对其各自国民经济的影响。

为了在尊重著作权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能充分发挥数字环境的潜力以造福各方,商界将加强工作,朝向促进著作权保护和电子商务中受保护的商品/作品的合法交易的共同利益而努力。

商界应利用一切机会与立法者交流其关注的问题,以提供一个在信息社会中鼓励创作的法律体系。至少,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考虑到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并促进了相关行业部门的创造力和投入,该条约的实施应当得到鼓励和监督,以此作为实现这些既定目标的基准。商界应与立法者进一步就更新保护数字著作权的法律的重要性而进行沟通,以应对不断发展的数字传输方式和商业模式。

在考虑服务提供者的适当利益的同时,商界应继续寻求恰当适用现行的著作权法来行使授予给权利人的权利。同时,商界应当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如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和后续针对不断发展的数字环境的多边协议(如《欧盟版权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在面对各种新的侵权形式时,更高效率地、有效地和低成本地通过著作权权利行使和许可来进行合法交易。也应鼓励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持续研究,以确认著作权相关活动对国民和全球经济的贡献并确认应对不断变化的挑战的数字著作权保护方法。

各国政府应通过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并采用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方案,在实质上增强著作权保护,以应对数字环境的后续变化。就均衡的执法机制而言,各国政府至少应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条款。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平衡有效的责任体系,这一责任体系应当尊重国际义务,鼓励行业间合作以制止和应对侵权行为,促进负责任的商业惯例,不为中介机构施加不合理的负担,通过促进合法交易的许可结构来促进其发展,并且为法院预留一个合适角色。

任何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的应用的法律都应仔细审视这些规则,考虑如何将这些规则应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以确保著作权保护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任何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体系都应当仅限于损害赔偿及其他金钱救济。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的变化,应当提供禁令救济和其他形式的衡平救济。

1.  数字中介和平台责任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和基于这些条约的法规(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为互联网中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制定了责任例外,其依据是通常的承载原则,即不能期望中介知道并监管其网络上的所有流量。随着网络平台[1]在过去25年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已经出现,例如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通常由终端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商业化托管的数字平台。虽然《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创建了一种权利人有权要求托管平台删除侵权内容(“通知与移除”)的机制,但一些权利人发现这些自我监管方法是不够的,因为侵权材料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并且这些方法很难紧跟内容,因为这些内容一旦被删除还可以轻松地重新发布。数字平台和中介认为,考虑到所涉内容的数量和著作权法的复杂性,不能指望他们来判断终端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侵权。

一些权利人认为,数字平台是不同于被动承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因为数字平台通常会积极推广终端用户分享的内容和/或使之商业化,并因此认为这些数字平台不应包括在“避风港”规则的范围之内。

现状

世界各国政府和政策制定者都在寻求更新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所采用的途径,以解决数字中介和数字平台的现实问题。

2020年5月,美国版权局完成了对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避风港条款和通知与移除制度的为期四年半的公开研究,该研究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在世界各司法辖区实施的典范。版权局强调,在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时,“可能很难预料到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互联网世界——每天用户会上传数以亿计的照片、视频和其他内容,服务提供者会收到一百多万条涉嫌侵权的通知。这些年来,这些发展以及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导致了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变化[2]。版权局得出的结论是,对于权利人而言,“当今美国的避风港制度是不平衡的”。版权局建议对该制度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平衡创意行业中在线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

为应对这些已确定的挑战,法院和立法者已开始发展为权利人提供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的中介责任理论。从为获取非法内容提供便利的互联网中介通常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关键途径这一假设出发,2001年欧盟版权指令奠定了基础,以有助于著作权人针对向第三方提供导致侵犯著作权的服务的中介获得禁令救济。意大利法院认为,如果数字平台从事如索引、过滤、推广或商业化等活动,就没有享受避风港制度保护的资格,并且已确认数字平台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侵权内容没有被重新上传。意大利行政法也作出了修改,规定了一项“防止侵权内容再次上传”的义务。虽然法院没有认定数字平台直接对用户在数字平台发布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仍会要求数字平台采取合理措施移除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并防止后续的侵权行为,例如德国的“妨碍者(Störer)”责任原则。

2019年6月7日通过的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旨在“使著作权规则现代化”,以使其“适应数字时代”[3]。其中包括一条承认中介责任的条款,强制要求“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者”(如社交网络或视频共享网站)采取“有效且相称”的措施,打击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传播[4]。欧盟委员会将这些条款描述为旨在通过加强创作者和权利人就用户内容平台在线使用其内容的行为进行谈判并获得报酬的地位,以解决创作者和在线平台之间的所谓的“价值差距”。如果平台无法与权利人达成许可协议,那么平台就必须采取具体措施来规避责任,包括尽最大努力确保用户无法获取未授权内容,迅速采取行动将其删除,以及尽最大努力防止日后被再次上传。成员国必须在2021年6月7日之前执行这些条款。

在线中介和平台已通过多种措施应对这些发展,特别是在加强报告处理、缩短响应时间以及实施自动审查方面。人工智能还将在提高过滤系统和自动审查系统的准确性方面发挥作用。但这些通常只能由行业巨头实施的措施给在线中介带来的成本,以及在内容监控技术、表达自由和禁止中间商承担一般性监控义务之间的平衡要求,将引起重要的政策问题。在发布本指南时,欧盟正在《数字服务法案》的背景下讨论这些问题,而美国也正在立法层面下讨论这些问题。

未来展望

法院很有可能根据普通法或大陆法中的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原则,或替代责任或间接责任原则,继续发展责任理论或衡平救济理论,以解决数字平台上的侵权问题。世界各地的政府都在寻求更新各自的数字著作权法,以应对数字传输系统和商业模式的发展。27个欧盟成员国实施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已为各国政府考虑数字平台和中介责任问题提供了立法先例。

就这些讨论,商界(尤其是在线平台和中介)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积极参与政策讨论,并且探索应对这些挑战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假冒和盗版问题可以更好地解决。欧盟委员会发现,行业合作可以推进解决在线盗版和假冒方面的问题[5]。然而,事实是,假冒和盗版行为仍在持续增加。国际商会将继续与所有经济部门合作,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在政策论坛中代表商界的立场。

2. 网站屏蔽

背景

由于能够通过互联网访问位于世界任何地方的侵权材料,因此域外法权成为著作权行业特别关注的问题。在一个司法辖区内关闭侵权服务通常只是简单地改变其托管位置,以避免权利人的追查。因此,网站屏蔽的执法机制[6]对著作权行业而言是非常有价值的,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呼吁采取同时兼顾避风港规则保护以及执法成本的途径。当侵权服务已被证明超出了权利人的地域范围时,权利人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通过网站屏蔽命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侵权网站。

现状

在过去十年中,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并实施措施,或在法律上有义务采取并实施措施,以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屏蔽侵犯著作权的网站,这些国家包括整个欧盟(版权指令第8(3)条)、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和韩国。

迄今为止,已经有30多个国家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阻止用户访问数千个侵权网站。一般而言,下达了网站屏蔽命令的法院会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屏蔽DNS和IP的方式执行上述命令。全球许多国家,包括阿根廷、比利时、芬兰、印度、爱尔兰、意大利、马来西亚和韩国,也都对移动网络运营商下达了屏蔽命令。包括印度、意大利和新加坡在内的许多司法辖区的法院已经发布了动态网站屏蔽命令,以应对采用域名跳转或创建镜像网站以规避屏蔽命令的盗版网站。

欧盟和澳大利亚的权利人已获得了形式更宽泛的禁令救济,包括对搜索引擎的去索引指令以及对托管服务提供者和域名注册商/注册机构的禁令。

网站屏蔽命令已经成为解决数字侵权的新方法。例如,当前威胁音乐行业的主要盗版行为是“流媒体翻录”——将在线点播流媒体转换为可下载文件,然后将其存储在用户的设备上。权利人非常关注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需要订阅才能离线播放的市场服务。世界各国的法院和行政机构已开始发布有关流媒体翻录网站的网站屏蔽命令,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丹麦、印度、意大利、俄罗斯和西班牙。

未来展望

鉴于著作权侵权的跨国性质,网站屏蔽仍将是著作权人重要的执法工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研究如何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盗版方法(例如流媒体翻录等)和规避策略(例如域名跳转、镜像网站等)将是非常重要的。

3.  人工智能(AI)

背景

人工智能(AI)展示了利用技术来学习、推荐甚至创作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力。机器学习算法通过处理数据和经验来发现模式并学习如何进行预测和推荐,且无需明确的编程指令。这些算法还能不断发展,适应新的数据和经验,从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有效性。深度学习是一个更具拓展性的机器学习类型,可以处理更大范围的数据资源,这是因为被称为“神经元”的基于软件的计算器的互连层形成了神经网络,从而使其可以“学习”。

人工智能会引发著作权问题,因为人工智能的处理可能取决于受保护作品或主题的“输入”,从而从中达到其目的和价值。人工智能创作的新作品可能会对现有的改编作品和衍生作品的概念造成挑战。在未来,也许有一天人工智能可以在没有人类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创作出新作品,从而挑战传统的作者身份的概念,但是目前这种争论仍然停留在理论阶段。

现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版权局等组织正在进行研究,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现有的著作权体系,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

考虑到人工智能在著作权领域的新兴发展状态,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对现有著作权概念带来怎样的挑战还有待观察。同时,著作权提供了一个灵活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们可以调整市场解决方案,以适应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对现有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

未来展望

现有的著作权体系是否需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修改,以及如何进行修改,还有待观察。立法者、商界和专家就如何对待仍在发展中的技术的监管方面一直保持谨慎。同时,现有的著作权法为在人工智能应用中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提供了强大而灵活的许可机制。权利人行业将寻求确保在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使用的现有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能够得到适当的责任解释和许可,并将寻求市场的合同机制以灵活且有效地适应新的用途。

4.  精神权利

背景

《伯尔尼公约》[7]在国际层面上确立了精神权利,使作者有权阻止对其作品的不署名使用或篡改使用。精神权利是独立于经济权利的。

现状

创作者和表演艺术家希望其精神权利获得尊重(特别是来自第三方的尊重),其作品和表演在数字网络环境中未受到不合理利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规定了签署国有保护视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的义务[8]。

美国版权局于2019年4月发布了一份关于精神权利的报告,结论是美国的精神权利体系正持续为精神权利提供着重要的保护,虽然其同时建议进行可能的立法改进,包括扩大针对移除或更改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追索权利。

未来展望

商界正在制定允许根据商业惯例有效地利用作品的实践规则,包括创作衍生作品。这些实践规则将最终使制作者、表演者和作者受益。

政府应采取合理方式处理精神权利的问题,特别是防止第三方篡改作品和表演,同时又不损害表演者和作者所依赖的行业的经济基础和惯例、以及某些行业中已经出现的对改编作品的创新性许可的新机遇。

5.  视听表演者的保护

背景

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开始谈判以来,视听表演者一直在国际层面上寻求更新他们的权利。

现状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于2012年6月通过,已由90多个国家签署,为视听作品中的演员和表演者提供了最基本的经济和精神权利。该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对缔约方生效,目前已在30多个国家生效。

未来展望

随着更多签署国的批准和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会在更多国家生效。随着越来越多的批准/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有能力巩固现有的视听表演者的国际法律保护体系。商界已经积极参与了促使《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通过的谈判。各国的批准将促进视听作品的有序利用,以使所有参与创作和发行这些作品的各方受益。各国政府应当意识到电影制作、发行的特别需求以及涉及的巨额投资,进而批准和实施《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6.  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背景

为了提高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的出版材料的可能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于2013年6月通过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9],以增加获取途径,并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有效合作。其目标是,在考虑到对权利人的影响的同时,促进法律的统一和受保护的作品有效的跨境交换。

现状

《马拉喀什条约》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目前在60多个国家生效。该条约要求缔约方对其国内的著作权保护采取限制和例外,以便以无障碍格式复制、分发和提供已出版作品。该条约针对这些跨国界的限制和例外情况进行了一致化,以便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服务的组织能够交流已出版作品。为防止滥用,跨境交换仅局限于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不会妨碍已出版作品的正常利用的特殊情况。

未来展望

一些国家正主动在国家层面实施《马拉喀什条约》,且自该条约生效以来,对该条约的批准和加入一直在持续。

7. 孤儿作品

背景

“孤儿作品”问题是指当相关方希望以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方式使用某作品时该作品的权利人无法被识别和确定的情况。在著作权法要求这种使用必须获得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如果其著作权人无法识别和确定,则考虑到潜在的著作权责任风险,潜在使用者可能不希望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贸然进行使用。由此,此类作品的使用可能受到阻碍。

现状

包括加拿大、英国和欧盟在内的几个司法辖区已经研究了孤儿作品问题,并颁布了相关立法解决方案,试图平衡潜在使用者和身份不明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使得作品的孤儿状态不会构成对其进一步使用的阻碍。美国也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没有颁布相关立法。同时,商界已基于其立场,开发了著作权信息登记和权利人数据库,以促进权利人和潜在使用者之间的交易。

目前尚未出现统一的处理方案,因此各国要么选择对此种作品进行事先的清查和许可,要么选择在权利人确定后采取某些有限的救济措施。加拿大和英国采用了前一种方法,规定了这样一种解决方案,即授予非排他性许可,并且需缴纳相关费用至授权机构,并且由授权机构持有直到所有权人出现为止。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潜在使用者都必须表明他们已经进行过“尽职检索”来识别和确定权利人。

虽然美国尚未颁布相关立法,但美国版权局在2015年6月支持了一个立法框架,根据该框架,如果孤儿作品的使用者可以证明其在使用前已经进行了善意的、尽职的检索以识别和确定权利人,但并未成功,则将限制重新出现的权利人享有的救济方式。这种方法意在为著作权侵权主张提供抗辩事由,因此该方法的适用将要取决于特定情形的事实情况。

2012年10月,欧盟批准了一项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孤儿作品的指令:(i)书籍、文章和其他著作;(ii)电影遗产机构收藏的某些视听作品;以及(iii)公共服务广播组织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制作的电影作品;所有这些作品必须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或广播。第2012/28/EU号指令规定了成员国需要通过立法以保证位于成员国并具有公共服务任务的图书馆、教育机构或博物馆、档案馆、电影或音频遗产机构和公共服务广播组织使用孤儿作品。此种例外情况要求进行尽职检索,且此种使用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并与相关机构的公共服务任务一致。

未来展望

创新的数据库计划,包括共同的国际承诺,应有助于解决孤儿作品的问题,方便在更大的范围内确定权利人;数字标识(如元数据)的使用应有助于减少孤儿作品的产生。一些国家正在继续探索解决剩余的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孤儿作品的解决方案。

IV、商标

商标在互联网上被越来越多地用于不同目的(包括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这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尽管这些新的平台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更快、更有效的手段来推广和宣传其商标,但这些商标所有人却也承担了新的责任并面临着保护其商标、实施其权利的新挑战。

互联网允许更快的沟通,尽管这可以使得先前无人所知的商标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名,但它同样可在几个小时内破坏一个商标或企业的声誉。

在这种新情况下,商标所有人被迫改变营销策略,发展同现有和潜在消费者沟通的新途径,投入更多资金和努力来监控商标侵权行为,并在侵权发生时识别侵权者。如果说在传统线下商业中识别商标侵权者一直是困难的,那么在线上世界和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上追踪侵权者则更具挑战性。

这些新挑战和新发展为政府、立法者和利益相关者提出了新的讨论议题。以下提及一些最相关的议题。

1. 商标规则和程序的一致化和高效化

背景

毫无疑问,规则和程序的一致化使得商标保护更简单高效,成本更低,并且让企业易于管理。

现状

商标全球保护的重要工具是《马德里协定》(1891年制定,之后经数次修改)以及《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使得一个商标在进行国际注册之后可以在被指定的各个国家有效,从而受到多国保护。马德里体系的最主要优势是,在获取权利保护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一份单独的商标申请即可,而无需向希望获得商标保护的各个国家依照当地程序规则分别提交申请。其他优势还包括:以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申请、使用信用卡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账户在线集中缴纳国际注册的续展费、变更名称/地址记录仅需单一申请即可扩展至所有指定国家、以及统一的续展日和续展请求。考虑到这些优势,许多国家已经加入马德里体系。截至2020年9月,马德里体系有55个《马德里协定》成员国、106个《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其他许多国家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加入。

在程序方面,《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年)基于《商标法条约》(1994年)扩大了其范围。截至2020年7月,《商标法条约》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分别有54个和51个缔约方。

另外一个协调和改进商标程序的尝试是五国商标局(TM5),其是一个由五个主要的商标局组成的体系。这五个主要的商标局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五国商标局旨在推动商标局之间的合作,并通过交流信息和经验来改进其商标体系。

未来展望

就商标规则和程序协调,一个成功的例子是欧盟商标体系,该体系经过20年的时间一直是全球商业领域的重要工具。欧盟商标已经进行了多次实质性修改。该体系曾进行改革,且一项新法规——第2015/2424号法规——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新法规引入了一些影响到欧盟商标所有人的变化,并创建了一个更现代化且更高效化的体系。新法规由第2017/1001号欧盟法规(2017年10月1日生效)编纂,并由《第2018/625号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和《第2018/626号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补充。这些法规的主要变化包括:引入了欧盟认证商标(例如CE标志),取消了欧盟商标的图形表示要求,以及还包括其他程序性的变化。

作为改革的一部分,新的商标指令(第2015/2436号指令)也开始生效。新指令在国家层面的实施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即在2019年前完成(针对某些具体修改可以在七年内,即在2023年前完成)。改革的目标是通过降低成本和复杂程度,同时提高速度、可预见性和法律稳定性而让整个欧盟的商标注册体系对企业而言更便利和有效率,从而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这些调整与确保欧盟与其成员国商标制度的共存和互补的努力是相吻合的。

2.  驰名商标

背景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被滥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很早就认可了应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而这也在TRIPS协定中得到再次确认。然而,现在仅仅通过给予更广的商标侵权范围来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够了,还需要通过例如关于不正当竞争、淡化或暗示关联之类的规则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现状

2006年,美国制定了《商标淡化修正法》,其中规定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可向相关法院申请获得禁止令,禁止一切持续存在的或预期将要发生的、可能模糊或贬损驰名商标而导致其淡化的使用,无论是否可能产生混淆或经济损失。

其他国家,例如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规定商标所有权人,特别是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将他们的商标登记于一个特殊(尽管有时是非正式的)的数据库,以供海关监管部门查用以打击侵权。

其他国家,如日本,允许驰名商标在不近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防御性注册。

在中国,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根据被动保护、必要性审查和个案认定的原则认定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会被授予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一词不得用于商品、包装或商品包装箱上,且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其他商业活动中。

1999年9月颁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提供了可用于决定驰名商标构成标准的指南,受到商标所有人和相关机构欢迎。该建议作为《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适用指南,并不具有约束力。由于该建议并未对具体的实施措施提出有关指引,适用该建议的国内措施及其法律效力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别,可能是设立一个官方的注册机构(有时仅对国内品牌开放),也可能是建立一份由国内政府部门维护的非正式名单。

未来展望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需要投入持续的努力,包括完备的立法,以及更重要的是要去打击寄生行为和假冒。在将来对建立用于记录和承认驰名商标权的国际体系进行讨论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可作为一项有帮助的工具。

3.  检索

背景

目前缺乏可为所有形式的商标提供的全面的、全球范围内的、可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的检索工具。由于企业无法确认商标是否已被其他组织注册,这为希望注册商标的企业带来了不确定性。

现状

过去几年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商品分类,汇编了一部术语网络词典。参与该汇编的合作知识产权局的数量近几年也在增加。这一全球分类工具(TMclass),可访问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Mclass是一个基于尼斯分类系统的免费在线工具,可帮助用户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正确分类。它允许用户使用40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检索。TMclass也可用于验证术语列表从而确认该术语在合作的知识产权局是否可以被接受。此外,该工具可将商品和服务的术语翻译为其他可供选择的语言。

欧盟成员国内部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已经协调一致,而其他知识产权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则可在TMclass网站上进行检索,以便申请人对比可被接受的术语。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局也与欧盟知识产权局合作建立了一个免费的类似的在线分类工具,即东盟分类标准(ASEAN TMclass)。

在检索在先商标时,由欧盟知识产权局开发的TMview已成为一个重要平台。截至2020年7月,TMview已经覆盖了71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包括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盟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雄心勃勃地启动了名为全球品牌数据库的全球商标免费检索项目。全球品牌数据库包括商标、申请来源国、标志、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注册以及缔约方商标数据库的链接。

然而,统一分类、清晰度和精确度的缺失,不仅导致检索结果不可靠,还导致基于相对原因的商标可用性审查错误。此外,由于许多国家知识产权局缺乏足够的技术手段,非文字商标的商标检索仍然缺少足够的发展——这对利益相关方提出了另一个挑战。

未来展望

依靠新技术的推进和全球知识产权局的现代化进程(遗憾的是往往很缓慢),为检索目的而进行的商标数据库的整合趋势进一步增强。更多国家有望参与到全球品牌数据库和Tmview的建设中。特别是对于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企业而言,这些数据库可成为有用的和具有成本效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随着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结束,预计英国脱欧也将带来商标法规的变化。

4. 商标在包装上使用的限制

背景

与品牌一样,包装和标签起着确定产品的来源或产地并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尤其体现在销售时,也包括在线销售的情境。产品包装通常包含品牌名称和徽标,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信息,而标签则提供有关产品内容、质量、数量等信息。

多年来,各个国家的政府部门越来越倾向于规范标签和包装上的品牌在某些行业和国家的使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广泛的产品和行业中采取了这一措施,通常是为了实现具体的公共政策目标。

现状

标签和包装措施可以直接或间接限制使用品牌要素,或要求彻底禁止使用商标和商业名称。限制使用特定品牌特征的措施包括全部或部分禁止使用徽标、品牌名称、设计、颜色、图像或文字,也包括禁止使用特定的颜色或字号。还可以包括禁止将与特定类型的产品相联系的商标或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识用于其他类型的产品上。在极端情况下,一些国家已经全面禁止使用所有品牌元素,只能以普通字体展示商标名称。

为间接限制或掩盖品牌特征使用,其他措施通过要求加入特定尺寸和/或风格的强制元素以减少品牌的可见性或可用空间。比如,要求强制性使用相比品牌名称不成比例地大或占主导地位的文本,增加特定和视觉上主导的设计特征,以及强制性地显示相比品牌名称和/或可用于品牌的整体空间不成比例地大或视觉上占优势的警示、符号或图像。

未来展望

标签和包装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降低制造商通过使用品牌来区分其产品并提供其他产品信息的能力,将对许多政策领域产生广泛影响。而这些政策领域又受到国家法规以及大量不同的国际协议、标准、规范、原则、惯例和最佳实践的规制。

不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将大范围扭曲竞争,对消费者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和贸易产生消极后果。因此,为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同时避免对同一产品采取不同的标签和包装措施引起潜在问题,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整体性解决方案至关重要的。监管方针应与竞争、贸易和投资促进原则相一致,不应超过达成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限度去限制贸易、知识产权、竞争或投资。

在各国政府考虑标签和包装措施的相关性时,应注意确保其符合有关国际协议和标准,包括国际贸易领域的多边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边协议(如世贸组织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条约),食品标准领域的多边协定(如世卫组织和粮农组织食品法典)等等。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关于标签和包装措施对品牌资产的影响的讨论报告》[10]于2017年发布,提供了全球立法举措的相关信息,并分析了其对知识产权、营销、消费者保护、竞争、贸易和创新的影响。

5.  非传统商标

背景

非传统或非常规商标是与通常的商标概念不同的商标。通常的商标是指用以区分来自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文字、图形、徽标、字母或字母和标记的组合。

商业的发展和全球化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为此,许多企业试图使产品或服务变得更加复杂,寻求创新的方式向公众传达信息,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将其提供的产品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这种现象导致了商标外观、产品的外形和包装以及服务的提供方式的变化。例如,通过比较香水瓶和食物容器美学外形的演变,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这一点。服务也不得不适应新现状,很好的例子是送货服务、娱乐服务和电子商务。

保护的关注点正在从对名称进行注册转向对设计甚至是产品特征进行保护,这些特征有时可以用于标识产品,而在传统上本应是外观设计、著作权,甚至专利保护的对象。商标本身也受现代通信工具和信息技术(如移动设备、网站、应用程序、电子信息和电子卡)的影响而演进发展。商标最初被认为是一个标签上的名字,但几十年来商标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商标正以多样的形式和造型进行呈现:声音、嗅觉、味觉和触觉商标;三维商标;全息图;运动或动画商标;液体商标;计算机程序和应用程序的外观和感觉、图形用户界面(GUI)、多媒体商标;图案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姿势商标、材料和建筑商标、餐厅装饰、甚至艺术作品。

尽管最近有发展,非传统商标其实并非新事物。首个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全国广播公司将播放广播节目的钟声在美国注册为商标。

现状

非传统商标存在于世界各地,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允许这些商标注册。典型原因是:商标的法律定义因国而异,在许多情况下,商标的定义不适合或不包含非传统商标的概念,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会对商标注册提出图形/视觉表现形式和发布要求,这些要求非传统商标很难满足。

一个可能妨碍非传统商标注册的关键问题,是需要找到适当的方式来表现和存储非传统商标,以避免对国家商标局造成过重负担并使得公众能够识别这些商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规定,“各成员国可要求标志在视觉上是可以感知的,以此作为注册的一项条件”,所以成员国有选择权——而并非有义务——在其国家法律中将视觉认知作为商标注册要求。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规定,若标志没有固有的能够区别有关商品及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国可将其通过使用而得到的显著性作为给予注册的依据。《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允许(即使没有强制)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例如全息图、气味商标、声音商标、动作商标和三维(3D)商标。

在法律未规定视觉感知作为商标注册要求的国家,非传统商标通常是被接受的。在法律规定只接受以图形为表达方式的商标注册的司法辖区,注册某些类型的非传统商标(如嗅觉商标)可能面临严重挑战。当没有注册可能性时,涉及非传统商标的冲突往往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规则解决。

与非传统商标相关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其保护和表现形式的广泛尺度和统一标准,缺乏登记和存储这些商标的技术手段,以及难以分析和解决这些商标之间的冲突及在某些案件中提供使用证据。

一个受到欢迎的新进展是于2016年3月生效的新欧盟商标法规(EUTM)删除了对欧盟商标的图形表达要求。欧盟商标法规允许使用一般可用的技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表示商标,因此不一定是图形方式,只要表达是清晰、精确、独立、易于访问、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

未来展望

尽管有上述困难,非传统商标的注册数量也有所增加且预计在世界许多地方将会继续增长。这是新的营销策略的结果——这将促进商标与公众之间更强的互动——也是立法修改和判例法发展的结果,这些判例法采用了更宽泛的商标概念或以更全面的方式解释现有的概念从而使得这些独特的商标类型可以被包容。

V、域名

1.  域名的演变

背景

互联网不是一个网络,而是多个网络组成的网络。要连接到互联网,每个设备或对象都需要唯一的标识码。它们以两种形式存在:数字形式,即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以及为了更容易使用而产生的域名。每个IP地址对应一个由一组字符或字母组成的域名。域名是网站或电子邮件的互联网地址。域名系统(DNS)通过允许用户输入域名(如www.belgium.be)而不是IP地址(193.191.245.244)使互联网更容易访问。

每个域名都包括一个顶级域名(TLD),即在圆点后面的两个或多个字母。TLD也被称为后缀,分为两类:通用顶级域名(gTLD)(共1276个,包括23个传统gTLD,如.com和.info),以及双字母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如.us、.ca、.uk和.eu,指示某个国家或地区(共238个)。

一个注册管理机构管理顶级域名并维护注册数据库,包括其中注册的域名。现有超过3.67亿个注册域名,其中43%为国家代码顶级域名,49%为传统通用顶级域名(其中.com和.net为43.5%),新通用顶级域名只有8%[11]。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于1998年在加利福尼亚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机构,负责监管域名系统。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最高层面上协调互联网全球唯一识别码系统,特别是确保互联网唯一识别码系统(即域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之前,由美国政府机构管理的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的功能是在技术上协调唯一识别码以管理域名系统。域名系统的私有化进程于2016年10月1日结束,美国政府将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职能的历史管理角色转交给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所代表的全球多利益相关方社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总部设在美国,但在全球设有办事处。

当一方希望在通用顶级域名中注册域名时,该方将与经过认证的域名注册商或授权经销商签订注册协议。对于国家代码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允许通过注册管理机构直接注册。注册商通过相关注册管理机构检查域名的可注册性,然后与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交易。注册过程在过去的几十年几乎没有变化。

2013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还通过了一项新的注册商认证协议,规定了更严格的规则,要求注册商提高WHOIS记录的准确性并规范隐私和代理服务的使用。新通用顶级域名的运营商只能通过符合最新协议规定的注册商(或其经销商)来许可域名。

现状

当前有两个重要的主题需要注意:WHOIS和隐私影响,以及域名系统滥用。

WHOIS和隐私:WHOIS系统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目录,旨在标识域名所有者从而使其他人可以找到这些域名所有者以解决域名相关的技术问题,解决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以及进行网络安全调查,减少互联网上的欺诈和滥用。2018年5月,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为了遵守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而通过被称为“临时规范”或“Temp Spec”的新临时政策来更新了WHOIS政策之后,WHOIS系统的实用性受到了很大损害。虽然该规范旨在使WHOIS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要求,但实际上,其对WHOIS的访问限制可能大大超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要求。情况似乎就是这样,尤其是考虑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本身要求平衡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与隐私保护。为此,已有呼吁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制定政策的声音,要求慎重地处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实施。

例如,临时规范编辑了法人实体的信息(以及自然人的数据),在欧盟管辖外应用了WHOIS,并且大大限制了可以访问WHOIS的目的并减少可能寻求访问的实体。这有效地阻止了对WHOIS的任何自动化的或大量的使用,而以前是可以出于关键的互联网基础设施需求、电子犯罪调查和威胁情报的目的来使用WHOIS的。

为了获取编辑过的数据,请求者必须发送备有文件证明的请求,引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适用规则,并提供商标或其他权利的证明以说明其访问是正当的。此人工过程需要数周的时间才能得到答复,因而大大削弱了WHOIS在快速调查、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及其他类型域名滥用方面的功效。一些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商会例行公事地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合规为由拒绝或忽略备有文件证明的获取请求。甚至欧盟辖区内的数据保护机构(DPA)——《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适用方式的仲裁者——的WHOIS请求也曾被拒绝。对于那些依赖WHOIS数据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幸的是,自2018年通过临时规范以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几乎没有发布指南或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来确保合法请求者及时地收到答复。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利用“政策制定流程”(PDP)建立了具有约束力的政策。为了制定长期的WHOIS访问解决方案,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启用“快速政策制定流程”(EPDP,实际上是PDP的限时版本)取代临时规范并创建新的WHOIS系统。通过快速政策制定流程,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团体打算合作以达成一项基于共识、且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WHOIS访问解决方案。快速政策制定流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重点是使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政策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而第二阶段则是指导WHOIS数据标准化获取和披露系统(SSAD)的大纲。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董事会于2019年5月采纳了快速政策制定流程第一阶段最终报告的大部分建议[12]。2020年8月10日,快速政策制定流程第二阶段最终报告发布,为处理WHOIS数据提出了政策建议。这些建议将由通用名称支持组织委员会讨论处理。一旦得到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董事会的批准,政策便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实施阶段结束后必须遵守。

域名系统滥用:滥用互联网域名系统(DNS)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而言,“滥用”是指出于非法或不合法原因使用域名系统。域名系统滥用由五大类与域名系统相关的有害活动组成:恶意软件、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网域嫁接和垃圾邮件(当其用作其他形式的域名系统滥用的传递机制时)。注册商和注册管理机构必须对这几类域名系统滥用采取行动。按照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达成的协议,他们需要维持应对滥用的联系方式(最好有网络表单),以接收滥用投诉,并基于诚信原则迅速调查对域名系统滥用的指控。

此外,已有大约48个签署了《解决滥用框架》[13]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商都自发为此做出了努力。他们已承诺一旦发现域名系统滥用,便会中断其注册,同时他们鼓励其他人也这样做。虽然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商无法具体针对域名的“滥用部分”或该域名上的特定页面,但可以在有限的情况下禁用域名。因此,禁用域名是强大的手段,但同时也是不精确的,特别是当域名系统滥用发生在更广泛的平台、论坛、市场或其他大量受众共享的领域时。

自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出现以来,域名系统滥用就频繁成为该机构的讨论主题。然而,近年来滥用已作为更为紧迫的问题而被提出,这是因为滥用率不断上升且有必要解决该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对注册人数据的访问限制(该访问限制由《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削弱或阻碍了迅速全面解决滥用问题的能力。

最新数据突显出域名系统滥用是一个重大且日益严重的问题:

1、根据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与迈克菲合作的研究结果,全球网络犯罪的代价正在上升,2018年估计达到了6,000亿美元。

2、自FBI于2013年10月开始追踪,企业电子邮件妥协骗局的全球损失风险已超过200亿美元。过去一年所遭受的损失风险大致等于以往所有年度的总和。

3、该骗局还经常利用注册相似的域名来发送网络钓鱼邮件。

4、在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之间,受影响的相关方的全球美元风险为:26,201,775,589美元。

5、2019年第三季度反钓鱼工作组检测到的钓鱼网站总数——通常在品牌相关的域名下实施犯罪——为266,387个。数量与第二季度的182,465相比增长了46%,几乎是2018年第四季度的138,328的两倍。

6、根据全球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的报告,网络钓鱼攻击现在已经超过勒索软件,成为最常见的欺诈案例。

7、根据WebRoot,只有65%的URL可以归为“可信任”。其余的94.5亿URL从低风险到高风险进行分类。

8、据AVTest称,每秒可创建四个新的恶意软件模型。·

在COVID-19危机的背景下,滥用问题进一步凸显。在域名领域,安全研究人员记录到与冠状病毒相关的域名注册的数量激增[14]——仅2020年3月就注册了10万多个域名——来自这些注册的攻击随着疾病的传播而增长。预计一半的注册可被确定为恶意软件或其他危害的来源[15]。鉴于与冠状病毒相关的滥用问题不断增长,纽约司法部长也询问注册商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在线公众免受网络罪犯的侵害[16]。

认识到这些趋势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最近的会议(2019-2020年)上组织了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讨论。几年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中的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团体(甚至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恳请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董事会、员工和团体就域名系统滥用采取一些措施,至少要加强WHOIS合规性并强制实施现有的域名系统滥用相关的合同要求。虽然最近一些注册商针对冠状病毒相关域名的自发性努力[17]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很明显,由于那些域名系统滥用率过高、窝藏不良行为者的注册商或注册管理机构不太可能加入这些自发性努力,自发性努力只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因此,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主张加强现有合同的执行,同时加强合同承诺,以便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可以确保所有注册商和注册管理机构都参与到减少域名系统滥用的活动中。

未来展望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通用名称支持组织委员会评估了2012年新通用顶级域名计划的经验,并确定了未来通用名称支持组织政策制定的领域。2016年1月,通用名称支持组织委员会特许成立了政策制定程序工作组(PDP WG),呼吁团体从2012年一轮的集体经验中确定需要对新通用顶级域名计划的现有建议做哪些改变(如果有的话)。政策制定程序工作组于2016年2月开始工作,并使用五个单独的工作轨道进行了商议:工作轨道1—整体流程/支持/推广,工作轨道2—法律/法规,工作轨道3—字符串争用/异议和争议,工作轨道4—国际化域名/技术和运营,以及工作轨道5—顶级地理域名。

经过多年的审查和分析,政策制定程序工作组于2020年夏季逐个主题着重审查了最终建议草案。2020年秋天,工作组完成了该流程,并开始征求最终报告草案的公众意见。工作组将随后提交其最终建议,待通用名称支持组织委员会批准。在委员会批准之后,将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董事会批准该建议,以允许新一轮的通用顶级域名并允许更多的通用顶级域名进入根目录。

国际商会的贡献

国际商会制定了关于域名系统和新通用顶级域名计划的信息手册[18]。国际商会是通用名称支持组织(即,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内的一个团体)的企业选区的成员。国际商会的会员涵盖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知识产权权利人、广泛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及注册商等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团体,因此其主要的组织投入侧重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治理以及其在更广泛的互联网治理背景下的定位。

2.  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品牌持有人面临的挑战

背景

滥用性的域名注册以及通过使用隐私保护服务、代理服务和假身份在互联网上保持的匿名性使得解决商标持有人与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传统冲突机制十分不便。1999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采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目的在于在全球范围内阻止和有效地解决滥用性的注册和将商标作为通用顶级域名下的域名使用所引起的争议。自《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通过以来,许多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和支持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也采用了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类似的政策,并实施了额外的权利保护机制。

现状

域名抢注可以基于现行商标立法或特定的反抢注法律而通过诉讼来解决,上述的特定的反抢注法律例如包括美国1999年《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案》。但是,大部分域名争议是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来处理的,依据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或由《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启发的针对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和通用顶级域名的相关政策。

在替代性争议解决案例中,即使域名注册的细节不准确,所有权人也可以获得域名转让。对于非替代性争议解决争议,域名注册信息细节的可用性和准确性仍然是所有权人极为关注的问题。所有权人可以依赖通过WHOIS记录而公开的信息,其中WHOIS记录是包含了当前注册人联系方式的数据库。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与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商之间的协议包括了关于注册数据和此数据可访问性要求的规定。然而,这并不能避免许多WHOIS数据库包含有不准确的数据或使用代理和隐私服务,而这种代理和隐私服务常用于掩盖互联网上非法活动。

最近推出的顶级域名采用了额外的权利保护机制(RPM),包括资质要求(例如.post)或优先注册期。在优先注册期,商标持有人能够在域名注册开放普通注册之前预先注册或阻拦他人注册域名。

随着2012年新通用顶级域计划的采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与商标团体密切协商,引入了强制性的权利保护机制,该强制性的权利保护机制成为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必须实施的最低要求。所有新通用顶级域名运营商必须遵守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此外,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还引入了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TMCH)、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和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PDDRP)。这些保护机制的工作方式如下:

1、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TMCH):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注册商标。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是经过验证的商标信息的数据库。每个通用顶级域名的推出必须通过优先注册期,在此期间,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的数据库中注册的商标持有人可以注册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如果第三方申请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也会向商标持有人发送通知。同样,申请人也会收到通知,向该申请人通知其与其他持有人的权利可能存在冲突。

   2、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统一快速暂停系统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为明确的侵权案件提供了更快、更便宜的解决方式,但其唯一可行的救济方式是对滥用性的域名暂停解析。

   3、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PDDRP):如果权利所有人认为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积极参与或帮助侵权行为,且该运营商的行为使权利所有人受到侵害,则权利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提出投诉。·

许多商标所有人对这些权利保护机制的效率感到失望。事实上,一个例子是.sucks域名的运营商对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注册的品牌收取额外的费用,这似乎是滥用了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

即使商标持有人在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中注册了超过40,000个商标,其针对滥用注册也只能提供有限的保护。首先,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仅涵盖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申请。然而,大多数滥用案例涉及到混淆性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域名、或是将商标与通用名称相结合的域名。这使得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效果。此外,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仅发送通知,而不能阻止滥用注册[19]。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旨在成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机制,应用于明确的商标侵权案件。最初,其主要由美国国家仲裁论坛(FORUM)、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和MFSDSrl管理。这是一个快速而又并不昂贵的程序。《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申请费最低可为1350美元左右,统一快速暂停系统申请费可低至375美元;《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需要几个月才能得到裁决,而统一快速暂停系统只需要21天或更短时间。然而,由于唯一的救济方式是暂时停止域名解析,因此统一快速暂停系统对商标持有人而言作用有限。

截止至2020年8月,已经出具了约1150个统一快速暂停系统的裁决。其中93%的裁决支持了投诉人,在其余的7%的裁决中,注册人保留了对域名的控制权。在2016年12月21日的一个里程碑式案例中,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的专家组成员裁决中止解析了474个被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域名[20]。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启动过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

随着新通用顶级域名的引入,自1999年以来,仅由WIPO处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案件数量已增至45,000多例。然而,涉及新通用顶级域名的案件所占的百分比仍然很低,其在2019年所有WIPO处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案件中占比11.5%。

此外,地理标志(GI)的权利持有人担心,到目前为止,地理标志权利尚未被视为可向《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提出主张的有效权利基础。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捷克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z [21]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接受地理标志权利,但是如Champagne诉Vickers [22]或Rioja诉Hostmaster [23]的案例表明,地理标志在域名领域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可能要通过广泛地接受地理标志作为提出主张的有效权利基础来实现。

未来展望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已经启动了权利保护机制审查,旨在确定进行进一步政策布局或实施改进可能产生有益效果的领域。权利保护机制审查包括数据评估以及关键保护机制(如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统一快速暂停系统和注册后的争议解决程序)的投入评估。

2020年3月,第一阶段的初步报告正式发布[24]。在分析了该初始报告所获得的公众意见之后,工作组将在最终报告中制定其最终建议,并提交至通用名称支持组织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接下来将进入第二阶段,重点是审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  在线平台涵盖了多种多样的活动,包括在线交易平台、社交媒体、创意内容商店、应用程序商店、比价网站、协作经济平台以及搜索引擎。它们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提高了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并可以增强公民对社会的参与度。

[2]  参见https://www.copyright.gov/policy/section512/。

[3]  2019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欧盟谈判人员在著作权规则现代化方面取得了突破,https://ec.europa.eu/digital-single-market/en/news/eu-negotiators-reach-breakthrough-modernise-copyright-rules。

[4] 第十七条及相关的序言部分。

[5] 参见https://ec.europa.eu/growth/content/new-commission-reports-show-industry-cooperation-has-led-progress-tackling-online_en。

[6] 参见C执法和纠纷解决部分。

[7]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参见6bis款。

[8]  参见第5条。

[9]  参见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241683。

[10]  参见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icc-discussion-paper-labelling-packaging-measures-impacting-brand-assets/。

[11]  域名行业简报(Verisign):www.verisign.com/en_US/domain-names/dnib/index.xhtml;新通用顶级域名概览 (nTLDStats):ntldstats.com/tld。

[12]  参见https://gnso.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file/field-file-attach/epdp-phase-2-temp-spec-gtld-registration-data-31jul20-en.pdf。

[13] 参见http://dnsabuseframework.org/。

[14] 参见https://unit42.paloaltonetworks.com/covid19-cyber-threats/。

[15]  参见https://blog.checkpoint.com/2020/03/05/update-coronavirus-themed-domains-50-more-likely-to-be-malicious-than-other-domains/。

[16]  参见https://ag.ny.gov/sites/default/files/3.19.20_letter_concerning_godaddy_and_coronavirus.pdf。

[17]  参见https://rrsg.org/wp-content/uploads/2020/03/Registrar-approaches-to-the-COVID-19-Crisis.pdf。

[18]  参见域名和新通用顶级域名store.iccwbo.org/gtld。

[19]  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在2018年增加了一项新的屏蔽服务,但该服务仅限于在43个特定顶级域名下的注册域名。

[20]  Ashley Furniture Industries诉Fahri Hadikusuma,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703352D.htm。

[21]  参见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sct_is_geo_ge_19/sct_is_geo_ge_19_p3.pdf。

[22]  参见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sct_is_geo_ge_19/sct_is_geo_ge_19_p3.pdf。

[23]  参见https://www.wipo.int/amc/en/domains/search/text.jsp?case=D2018-0168。

[24]  参见https://gnso.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file/field-file-attach/rpm-phase-1-initial-18mar20-en.pdf。

“贸法通”综合自: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