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第68期
发布日期:2021-07-21
文档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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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耳其对进口壁纸和类似墙纸作出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7月1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4号公告,对进口壁纸和类似墙纸作出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维持涉案产品的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如下:2021年8月6日~2022年8月5日为3.00美元/千克,2022年8月6日~2023年8月5日为2.75美元/千克,2023年8月6日~2024年8月5日为2.50美元/千克。措施自总统发布相关法令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814.20.00.00.00、4814.90.10.00.00和4814.90.70.10.00。
2014年12月12日,土耳其对进口壁纸和类似墙纸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5年6月23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土耳其对该案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并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2018年7月4日,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土耳其对进口壁纸和类似墙纸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保障措施至2021年8月5日。2021年1月16日,土耳其对进口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二、土耳其对涉中国台湾地区摩托车内外胎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0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3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的申请,对原产于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摩托车内外胎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包括摩托车新充气橡胶轮胎、摩托车橡胶内胎以及摩托车其他零部件(摩托车轮辋除外),涉及土耳其税号4011.40、4013.90.00.00.11、8714.10.30.00.00.项下的产品。
2004年9月27日,土耳其对原产于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摩托车内外胎作出反倾销原审调查肯定性终裁(参见土耳其第2004/21号公告)。2010年7月17日,土耳其对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参见土耳其第2010/20号公告)。2016年7月3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税率分别为29%~49%和6%~21%(参见土耳其第2016/34号公告)。
三、秘鲁终止对华不锈钢餐具的反倾销措施
2021年7月14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202-2021/CDB-INDECOPI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终止第004-2002/CDS-INDECOPI号公告所确定、经由第082-2011/CFD-INDECOPI号公告和第136-2017/CDB-INDECOPI号公告延期、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超过1.25毫米不锈钢餐具(西班牙语:cubiertos de acero inoxidable de un espesorno mayor a 1.25 mm)的反倾销措施。
2001年6月7日,秘鲁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餐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2月19日,根据第004-2002/CDS-INDECOPI号公告,秘鲁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正式对涉案产品征收9.01%~830.77%反倾销税。2011年7月17日,秘鲁原倾销和补贴监督委员会通过082-2011/CFD-INDECOPI号公告,将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5年,反倾销税调整为1.64美元/千克。2017年6月12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发布第136-2017/CDB-INDECOPI号公告,决定维持涉案产品反倾销税不变,但对FOB价格高于18.4美元/千克的涉案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裁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四、印度对涉华不锈钢卷板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1年7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1年3月5日发布办公室备忘录关于未接受商工部于2020年12月23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日本、印度尼西亚、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卷板(Flat 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9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不锈钢发展协会、印度国内企业Jindal Stainless Limited、Jindal Stainless (Hisar)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Steelway Limited 提交的联合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尼西亚、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中国香港、新加坡、墨西哥、越南和马来西亚的不锈钢卷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欧盟、日本、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同时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中国香港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五、土耳其对华婴儿车和车架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5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36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婴儿车和婴儿车车架(土耳其语:bebek arabaları ve yalnızca bebekarabalarının şasileri)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8715.00.10.00.00和8715.00.90.0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土耳其贸易部)联系方式:
T.C. Ticaret Bakanlığı
İthalat Genel Müdürlüğü
Damping ve Sübvansiyon Dairesi
地址:Söğütözü Mah. 2176. Sok. No: 63Çankaya/ANKARA
电话:+90 312 204 75 00
土耳其境内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ticaretbakanligi@hs01.kep.tr
土耳其境外企业、协会组织的联络邮箱:ithebys@ticaret.gov.tr
2003年12月2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婴儿车和婴儿车车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8月1日,土耳其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原审调查肯定性终裁,正式对土耳其税号8715.00.10.00.00项下的婴儿车征收8美元/件反倾销税,对税号8715.00.90.00.00项下婴儿车车架征收5美元/件的反倾销税(参见土耳其第2004/15号公告)。2010年5月23日,土耳其对华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其中,婴儿车税额调整为12美元/件,婴儿车车架调整为8美元/件(参见土耳其第2010/14号公告)。2016年7月19日,土耳其对华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参见土耳其第2016/26号公告)。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1/07/20210715-11.htm
(信息来源: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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