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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蒙古不得不防的风险 (二)

发布日期: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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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贸易报社 中国贸易报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组成,实行的是属地税法,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国家税收包括企业、机构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特别税,汽油、柴油燃料税以及矿产资源使用费。地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枪支税,首都城市税,养狗税,遗产、礼品税,不动产税,印花税,水、泉水使用费,汽车运输及其他交通工具税,矿产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费,自然植物使用费,通用矿产使用费,狩猎资源使用费,狩猎许可费,土地使用费,木材使用费。

   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赋的企业单位,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其中,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按蒙古国法律创办的企业和领导机关在蒙古国的外国企业。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通过代表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和在蒙古国以其他形式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依法确定的应纳税年收入额在0至30亿图范围内的按10%课征所得税,年收入在30亿图(蒙古国货币为图格里克)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25%课征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按以下比例课征所得税:分成收入10%;权益提成收入10%;销售不动产所获收入2%;利息收入10%;权利转让收入3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税务报表,并于下一年2月1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所得税按依法确定的年收入的10%计缴。代扣人应将规定征收税款的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年度税收报表于第二年的2月15日前分别制作并上报税务机关。

   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应在下个月10日前将当月所售商品、劳务、服务所应缴的增值税汇入国家财政统一账户,并将按固定格式制作的税务总结报告提交辖区税务机关。

   企业在蒙古国报税应于每年第一个月的25日之前,依据应缴所得税额到税务机关预缴而且应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办理申报上个季度的情况报告。纳税人于年终结算上缴应缴纳税额,每一季度结算一次,逐步增加应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股票或持股所得,必须于交易日结束10日内缴纳税款。

   企业报税的渠道是企业自己到辖区税务部门上报。根据蒙古国的法律,企业应真实、准确地确定纳税项目和税款,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税务报表。交税期限与上交税务报告的最后期限相同,如果该期限恰逢周末、公众假期,则应在此休息日前的工作日完成。报税手续中除了相应的表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之外,还应提供企业账簿记录。每个从事商业行为者,都应保留完整账簿记录,好的账簿记录有助纳税人完满地完成税务申报。好的账簿记录应包括:①保持良好及正确的记录;②证明收益来源;③记录可扣除支出与开销;④记录折旧津贴;⑤详细记录资产总值。

   蒙古国法律明文规定,每个纳税人都有义务缴纳份内应缴的税金。对未依法办理、完成纳税手续的人施以处罚,对于故意欺瞒或回避纳税的人,以刑事罪论处。

   (三)外汇管理

   蒙古国实行自由外汇管理体制。在蒙古国的任何金融机构、兑换点与美元、欧元、人民币可随时互相兑换。

   根据蒙古国《外汇法》,在蒙古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蒙古国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一年中,在外汇用完时,可动用临时性可使用外汇资源进行追加分配。国家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使用和存储不加限制。

   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收入的50%和90%。个体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留成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

   国内外的个人和企业均可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出口收入和从国外转入的外汇可以存入账户。对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相应税赋后,有权将个人所得、股份红利、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直接汇往国外。主要包括:①个人应得的股权收入和股份利润;②变卖资产和有价证券、转让财产权、退出企业或企业撤销时个人应得的收入。

   外商在蒙古国取得外汇的基本途径有:第一,携带入蒙(超过一定数额须海关申报)。第二,接到外国汇来的外汇。这两项通常无数量限制。第三,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但这部分外汇收入须是上交国家后企业留成部分中的。另外,外国游人为旅游和商业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外商获得的出口收入和从国外汇来的外汇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存取和使用不受限制。大量外汇进出蒙古国需要到海关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