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第79期
发布日期:2021-09-14
文档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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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度对华轮胎硫化机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8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Tyre Curing Presse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调查期内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均为微量,若终止现行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终止现行反倾销措施。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4775100项下的产品。
2008年10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月8日,印度开始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CIF10%的反倾销税。2011年5月23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2012年5月14日,印度财政部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2年3月29日所作出的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即将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2015年1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3月2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11/2016-Customs (ADD)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5%。
2021年2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rsen & Toubro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调查产品不包括用于自行车轮胎的六层硫化机。2021年3月26日和2021年6月29日,印度财政部先后将现行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1月30日。
二、印度对涉华甲苯二异氰酸酯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8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Gujarat Narmada Valley Fertilizers &Chemicals Limited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和韩国的异构体比例为80:2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 Di-Isocyanate(TDI)]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9项下的产品。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1-dgtr@gov.in、dir13-dgtr@gov.in、jd16-dgtr@gov.in和dd12-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6年10月5日,应印度企业Gujarat Narmada Valley Fertilizers &Chemicals Limite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和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1月23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3/2018-Customs(ADD) 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和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0.26美元/千克、日本为0.15美元/千克、韩国为0.22~0.44美元/千克,有效期为5年,至2022年6月4日截止。
三、乌克兰对涉华铝制梯子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日,乌克兰跨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应乌克兰国内企业申请,依据2021年8月27日第AD-503/2021/4411-0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斯洛伐克、波兰和白俄罗斯的铝制梯子(乌克兰语:драбини алюмінієві)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乌克兰税号为7616 99 90 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0日内在乌克兰经济部进行应诉登记、提交听证会申请,60日内提交本案书面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乌克兰经济部)联系方式:
·电话:+380 (044)596-68-04/596-67-36
·电子邮箱:tradedefence@me.gov.ua,meconomy@me.gov.ua
·地址:вул. М.Грушевського, 12/2, м. Київ, 01008
·来函联系电话:+380(044) 200-47-53
原文:https://ukurier.gov.ua/uk/articles/antidempingove-rozsliduvannya-shodo-importu-v-1671/
四、印度对华陶瓷餐具和厨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年8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Clay Craft (I) Pvt. Ltd.和Ceramic Tableware Pvt. Ltd.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不包括刀具和洁具)(Tableware and Kitchenware, excluding knivesand toilet items)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6911和6912。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2-dgtr@gov.in、dd13-dgtr@gov.in和ad12-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6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2月2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4/2018-Customs(ADD)号,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餐具和厨具(不包括刀具和洁具)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
2021年8月3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加工并出口至印度以规避印度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因此建议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征收1.32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该措施有效期与现行的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一致。
2021年8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通知,修改2021年8月3日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的反规避终裁结果,即建议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征收1.32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应修改为征收1.04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目前该终裁建议正在等待财政部审议。
五、越南对涉华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9月1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080/QD-BCT号决议,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越南语:sợi filament)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税率为3.36%~17.45%(详见下表)。
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5402.33.00、5402.46.00和5402.47.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全年,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措施自公告发布3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120天。
2020年4月6日,越南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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